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807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商兰路南钢材大市场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AG5F5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11层1101号、1102号、1103号、1105号、1106号、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CGFK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宝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