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1800号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6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876023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893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