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91民初232号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6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876023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893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季高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季高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78144.67元;2.被告以上述拖欠金额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付款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逸树项目进口游乐设施采购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完成逸树项目所用进口儿童游乐设施的供货、安装、深化设计、加工制作、现场配合、储运、成品保护、施工垃圾清运、现场配合验收、检测、试验、验收、保修、竣工资料编制、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内容以及招标文件与技术要求所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含税价款111635.23元;项目合同生效后,自原告书面确认收到被告订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批次订货单下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各批次货物到达现场并进场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该批次订货单项下货款的50%;货到现场60个工作日未安装,需再支付该批次订货单项下15%的到货款;结算完毕后10日内,支付该单项工程已供货的剩余货款;被告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原告需向被告开具与当期已完工并完成对应核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抵扣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向原告付款,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等。 202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单,载明最终结算金额111635.23元,已付款33490.56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8144.6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逸树项目进口游乐设施采购工程合同书》、工程结算单、录屏光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完成游乐设施供货、安装等义务,双方已就合同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应及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其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78144.67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78144.67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