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1269号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6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876023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
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15,623.99元;2.判令被告以上述拖欠金额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天津星耀4号地融果乐园儿童游乐设施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儿童无动力游乐设备,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合同含税总金额1,729,439.88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支付30%预付款,货到现场经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50%,如货物到现场超过60工作日未安装支付至65%,设备经安装验收并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合同设备并安装完毕。2022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699,175.9元,确认被告已支付金额为1,383,551.91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15,623.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采购合同,应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案由应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