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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10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10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45445.25元及利息、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127元,本案执行费10854.45元,合计人民币123653.72元及利息、违约金。但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3653.72元及利息、违约金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