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10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10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45445.25元及利息、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127元,本案执行费10854.45元,合计人民币123653.72元及利息、违约金。但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3653.72元及利息、违约金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