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方泰德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新沟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饰天工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饰天工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方泰德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泰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饰天工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采购合同第九条“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系手写,非原始形成。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或需变更合同,可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在该条后手写“(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虽然该内容为手写,但在该处盖有双方公司印章,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单方行为,故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