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7657号
原告西安通安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16WP5P。
法定代表人宋强。
委托代理人王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德恩普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6807379F。
法定代表人熊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通安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恩普舞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