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汇程。
被执行人:周汇程,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汇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9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宝
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