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91民初1027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扬州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8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工资壹万元整(¥10000元),2、判令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本人壹万元工资(欠条2万,已付1万),应于2019年6月30号归还,但至今未给,本人多次电话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今欠到**工资贰万元正¥(20000)于2019年6月30号结清。欠款人: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2019.6.12”。至欠条约定的结清日期,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作为担保人也未能连带还款;2019年10月15日前后**至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支取到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经**多次索要,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遂引起本讼。
本院立案后,电话联系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人民币3000元,对下余款人民币7000元,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是事实,由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凭。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所欠**工资款,**作为担保人也不连带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下余工资欠款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加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