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汇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81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73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被告扬州安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委托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冻结期限为1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合计38件。
七、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