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4378号

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文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斌,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1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2984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赵燕

审判员  陈敏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