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4378号
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文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斌,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1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2984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赵燕
审判员 陈敏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