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368号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8387A。
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916T。
法定代表人:白文尧,董事长。
被告:潍坊盛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城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722185981。
法定代表人:程安宇,总经理。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鹏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人民陪审员  郑方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