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194号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彩虹街11号。
负责人:曹**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白文尧,经理。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玉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