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信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