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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宏分公司与济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883行初15号
原告:济源市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宏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乔洼村。
法定代表人:张保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负责人:王亚洲,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诗院,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南华谱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艳芬,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济源市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宏分公司诉被告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及第三人河南华谱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市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宏分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张菊玲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