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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银鹏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4059号
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向阳社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刚,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路王庄。
法定代表人李岩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新民,男,1951年6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书豪、毛培峰,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