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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银鹏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参、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7694号
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向阳社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991140979。
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刚,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景刚,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父亲,住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326886083T。
法定代表人李岩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新民,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裕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 判 长  王继伟
审 判 员  康 兵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