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翠莲,女,汉族,1998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西段惠邦·联盟新城**楼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9911409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83393118182022000000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将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