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098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康健,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翠莲,女,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西段惠邦·联盟新城12号楼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9911409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楼1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22827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树,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卫东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卫东负担。
审判长*静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