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12号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
河南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元、执行费1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百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这些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无余额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息16000元,受理费123元、执行费142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