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保1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生效的(2019)皖0602财保5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在淮北支行的账户13×××66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建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
书记员 赵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