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30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东朱家莹村。
法定代表人曹友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郭加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作斌,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436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62714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9年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申请标的627147.50元履行,2019年3月6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00000元;2019年9月13日前履行1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9年12月31前全部履行完毕;第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暂时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第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履行期间暂不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高消费;第四、如果任意一笔未按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4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