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临沭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加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勇、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勇、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