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10437号
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加勇,总经理。
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7元,减半收取计6958.5元,由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