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25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44272.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32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6元。
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9日给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于2021年6月日、7.2日、10.25日、11.2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银、财产、人行等进行了全面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88.21远元,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07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英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