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1161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安得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9050元以及以390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为被告在青岛市即墨区××镇××街商业项目工程进行内外墙抹灰,施工结束后,经被告结算,欠原告劳务费110050元,后,被告陆续付款,至今尚欠款项39050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是老板,被告***是受雇于被告***,被告***还拖欠被告***的工资,原告不应该起诉被告***。 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算单、被告***的户籍信息、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的企业登记查询信息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在***岛里街商业项目的内外墙抹灰劳务,上述劳务结束后,由被告***作为开单人出具工程量的结算单两份,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在该两份结算单上签字,结算数额分别为79650元和30400元,共计110050元,后,原告自认被告***陆续向其支付款项71000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90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905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及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39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以39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劳务的雇主系***,被告***只是作为开单人在结算单上签字,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上未加盖青岛安得利公司的公章,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劳务与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存在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青岛安得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9050元以及以39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