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1239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
地址: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
负责人:***,该社主任。
被告: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矿山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州市河顺镇西林州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段红杰。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