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
负责人:***,该社主任。
被告: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红杰。
被告: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被告林州市林河工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