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83号
原告: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于2020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52元,减半收取12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