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79号
申请人: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84631304。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48400268。
申请人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