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德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126号
原告:***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居民小区1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道5号灞陵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德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中恒大厦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德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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