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东管道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兴东管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407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池,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盐山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河北兴东管道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正港路南小南马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任总经理职务。
社会统一代码:91130925MA07MB0545。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建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东管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业务提成款801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业务员,于2021年9月22日离职。在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公司签订了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8926055元。原告离职时约定,仍然按之前的提成执行,按回款时间和比例提取提成。现以上合同已回款4005270元,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提成款801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诉求为业务提成,被告以原告在职期间违反了保密协议提出抗辩,双方对提成款有争议。因此,原告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龙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黄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