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奥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45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胜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为奥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全胜公司所在地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制作人奥星公司诉请委托人全胜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先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被违约方向违约方各自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解决”,因约定不明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奥星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为合同履行地。该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奥星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诉讼由原审法院管辖。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全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是正确的。
综上,全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彪
法官助理 曾晓东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