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宁市誉胜铭广告制作中心、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2146号 原告:南宁市誉胜铭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L8EAU62。 经营者:**,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雯,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AMB4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誉胜铭广告制作中心(以下简称誉胜铭中心)与被告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胜铭中心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誉胜铭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2467.2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467.27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32467.27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为止,以上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7日,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收费站车贴制作订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收费亭黑背胶车贴,材料单价为13元/㎡项目制作总金额依据制作面积进行核算,原告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按批次下单,收到全部物料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每日按拖延金额的1%计算支付给原告。被告下单后,原告按要求制作完成,于2021年7月31日通过“次日达”的运输方式向被告交付最后一批物料。全部物料交付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提供了结算金额总计为42467.27元的发票,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怠于履行支付义务,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32467.27元至今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已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全胜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全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7日,全胜公司(甲方)与誉胜铭中心(乙方)签订《收费站车贴制作订购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材料为黑背胶车贴,下单材料以甲方认可的样品材料为准,如发现成品差于样品,则要求乙方按样品材质重印或退单,单价为13元/m2,项目制作总金额依据实际制作面积进行核算,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按批次下单,乙方制作好此批次的物料,并送达甲方办公室,甲方收到全部物料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每日按拖延金额的1%计算支付给乙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甲方落款盖有全胜公司的公章,乙方落款处盖有誉胜铭中心的公章。 根据誉胜铭中心的经营者**与全胜公司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全胜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下单,2021年7月2日,**向**发送物料汇总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共三份文件。**回复:“没问题了”、“跟合同一起**寄给我吧”。根据微信群“北投对接”的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7月16日,全胜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誉胜铭中心加单物料。经查,上述文件载明的货款及加单物料货款合计金额42467.27元。 2021年7月31日,誉胜铭中心通过先飞达速运“次日达”向全胜公司交付最后一批物料,全胜公司于2021年8月1日收到上述物料。2021年8月2日,誉胜铭中心向全胜公司开具面额为42467.27元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9月30日,全胜公司的员工朱志娟通过微信向誉胜铭中心支付货款10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货款。为此,誉胜铭中心以前述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誉胜铭中心主张全胜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467.27元,并提供《收费站车贴制作订购协议》、聊天记录、《制作物料汇总清单》、快递单等证据为证,全胜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誉胜铭中心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誉胜铭中心要求全胜公司支付货款32467.27元(42467.27元-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全胜公司收到全部物料后30天内向誉胜铭中心支付全部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每日按拖延金额的1%计算支付给誉胜铭中心。誉胜铭中心主张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因誉胜铭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除利息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故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对于誉胜铭中心主张违约金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467.27元为基数,自全胜公司收到全部物料后30天即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3246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誉胜铭广告制作中心支付货款32467.27元; 二、被告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誉胜铭广告制作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46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3246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广西全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窗体底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