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昂特普利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惠州昂特普利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636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昂特普利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158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惠州昂特普利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有一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5。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96.85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21日。又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君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虽由本案冻结,但余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158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控制措施到期之前,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控措施,逾期申请的后果及损失,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闻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