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绿化工程站

***与***、胶州市绿化工程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1116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住所地胶州市湖州路10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华鲁国际御龙广场1号楼174-176网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