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绿化工程站

***与于吉宾、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980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住所地:胶州市湖州路232号。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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