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绿化工程站

***与于吉宾、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343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地址:胶州市湖州路232号。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胶州市南坦大街正北馨苑小区2号楼1层108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胶州市绿化工程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姜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冷春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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