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特465号
申请人:南京伟安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RU9J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尚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鹏,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592005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伟安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伟安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4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南京伟安地基基础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此款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伟安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