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179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新兴产业园C5栋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1)鲁1525诉前调719号,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