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49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冠县新兴产业园院内C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348930938B。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
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5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标的1,643,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7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085e9858edf96d7f11f6cc0b8@wx.tenpay.com内的存款692.37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Q8×××ד东风”牌、鄂QL×××ד沃尔沃”牌、鄂QF×××ד福田”牌、鄂Q8×××ד王牌”牌汽车,因受疫情因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81807603714号保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421202454015018267号保单,因受疫情因素,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冠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恩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恩施市南.欧逸佳苑一期)4幢1单元1104室、恩施市南.欧逸佳苑一期)4幢1单元1204室,本院依法查封,因受疫情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4、本院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始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建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恩施康乡恬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投资入股信息,因受疫情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支部书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8、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布。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涉外省因素且受疫情影响,暂未能实际拘留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为支付标的1,643,9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金额692.37元,其中过付申请执行人642.37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