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49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汇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348930938B,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冠县新兴产业园院内C5栋。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7月18日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f96d7f11f6cc0b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