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285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王楠,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鑫,天津益清(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楼三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尉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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