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1942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
法定代表人:雷武锋,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04200297U。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