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623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彬,男,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