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2民初895号
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付坤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骊骊,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茅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该案因客观情况产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3元,减半收取为12881.5元,由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