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2347号
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372275XK,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付坤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骊骊,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庭审前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兴化市晋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