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村民,住。
被执行人:兴化市**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付坤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兴化市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将167103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407元执行费上交财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兴化市**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