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5492号
原告:兴化市**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158372275XK。
法定代表人:付坤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骊骊,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彩鼎园鲜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大沈庄居委会路**。
统一信用社代码:93321322MA1T9QNK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兴化市**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