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8947号
原告:**,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25号楼1至9层01内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74335607。
法定代表人:蒋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庆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洁